规章制度

农业农村部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关于公章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章管理,完善工作规范,根据《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公章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实际,特制定公章的使用规定。 

第二条 公章是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须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章由学校安排专人保管,公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和按照审批意见用印,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规范。

第四条 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印章的使用

1、以农业农村部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发送的文件、材料、各种报表、各种评审材料等,凭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的原件,填写用印申请表方可用印。 

2、以农业农村部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名义签订的开放课题,凭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加盖印章。

3、以农业农村部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名义聘请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聘书,须提供名单、份数,填写用印申请表统一办理。

第五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的规章制度,规范公章的使用程序,确保公章不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法人利益的经济活动,更不能用于集资、贷款、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如因公章使用不当引起法律纠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一律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章的刻制、启用和回收 

     (一)公章的刻制 

1、成立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名称,须凭上级批文,并由当事部门写出书面请示,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刻制公章。 

2、当事单位凭学校文件或学校领导的批件,到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开具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 

3、凡未按上述程序刻制的公章,一律视为私刻公章,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公章的启用 

    公章刻制后,须经校长办公室验收备案、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三)公章的回收 

因机构撤销、变更机构名称及其它原因不再使用的公章,应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农膜应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